首页 > 财会经济 > 财会知识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更新时间:2024-05-20 14:46:36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图1)

标签: 继续教育   附加   标准   扣除  
本类排行
热门话题

酒品   简单明了   合租房   服人   地质勘察   理个   山西省人民政府   防部   幼儿园教案   还不够   备课组   机票代理   专业技术职称   独家代理   关住   大安镇   福宝   植物园   科普活动   塘厦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