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 2023-09-04 11:08:26
可以的。假设委托方为A,受托方为B。A的核算:
1、发出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等;
2、支付加工费、增值税等,
(1)如果A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则: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
(2)如果A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 ,则:
借:委托加工物资(含消费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
3、加工完成后回收,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用于连续生产和直接销售的金额有所不同);
B的核算受托加工核算,只作备查登记,一般只进行数量核算。
收到来料时,不编制会计分录,只对“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中对应的材料明细账进行数额登记。
发生的受托产品加工费、人工费等: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相关税费等,
收到加工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