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19 00:05:00
江西省国税局12366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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