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华 2023-09-11 23:40: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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