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26 09: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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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生产和加工食品时,确保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和销售,并保证不制假售假。
(二)保证企业法定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切实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强化企
业法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保证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保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三)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保证在生产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实施有效的过程质量管理。
(四)保证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对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明示企业所采用的标准,并按明示的标准组织生产。
(五)保证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保证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设施。
(六)保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感染,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
(七)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八)保证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九)保证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的计量器具、检验和检测仪器定期通过计量检定。
(十)保证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合格。
(十一)保证产品标识标注及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保证当出厂销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人身安全重大事故危险时,能及时召回已经出厂销售的食品。对生产不合格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让消费者吃上放心食品,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竞争秩序,加强行业自律,营造一个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的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食品市场体系,促进食品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我企业向xx-x民政府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言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新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认真履行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新产品质量责任,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
二、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新产品质量,生产加工的食品销售范围不超过本行政区域。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对原辅料、食品添加剂进货严格把关,严格执行新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保证新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新产品标准、卫生规范的要求,决不让不合格新产品出厂销售。
四、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不用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原料、过期食品、病死畜禽生产加工食品,不滥用色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包装材料,在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各环节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高度重视消费者的意见,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主动召回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树立诚实信用的企业形象。
承诺单位(盖章) 乡(镇)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1)卖家承诺不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2)卖家承诺不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3)卖家承诺在销售过程中不出现缺斤少两的情况。
4)卖家承诺不销售三无产品,商品包装上必须注明制造商名称,生产地址,商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初级农副产品除外。
5)卖家承诺商品销售时说明是否为临期产品。(“临期”指消费者收到商品时的日期已经超过保质期的2/3时间)
1)过期变质的商品情况以消费者签收商品之日为准,如果消费者收到的商品为过期变质商品,卖家支持退货、退款,退还货物邮费由卖家承担。若情节严重者,移交相应国家机关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2)卖家违反任何任一承诺服务,卖家均应支持退货、退款,且退还货物邮费由卖家承担,并且多优利会对卖家帐户给予”违背承诺”的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相应国家机关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让消费者吃上放心食品,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竞争秩序,加强行业自律,营造一个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的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食品市场体系,促进食品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我企业向xxx人民政府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言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新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认真履行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新产品质量责任,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
二、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新产品质量,生产加工的食品销售范围不超过本行政区域。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对原辅料、食品添加剂进货严格把关,严格执行新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保证新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新产品标准、卫生规范的要求,决不让不合格新产品出厂销售。
四、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不用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原料、过期食品、病死畜禽生产加工食品,不滥用色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包装材料,在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各环节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高度重视消费者的意见,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主动召回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树立诚实信用的企业形象。
承诺单位(盖章) 乡(镇)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叁份,承诺单位一份,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一份,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份。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身为中国白酒第一品牌的供应商,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是我们一切安全生产加工的安全前提,为了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严格依法组织生产,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持续保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承担企业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遵守企业用良心生产食品的道德观,共筑食品安全防线,为此我公司向社会以及五粮液集团公司郑重承诺:
(一)牢固树立“做食品就是做良心”的观念,以对社会和大众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垂范自律,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靠质量占领市场,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三)严把进厂关,严格对原辅料的验证,杜绝不合格的原辅料进入生产加工过程和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及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 (四)严把生产关,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过程及关键控制点管理规范。
(五)严把出厂关,强化检验制度。确实做到对产品进行批批检验,保证出厂检验结果准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决不出厂。 (六)实现产品质量的追根溯源。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添加剂采购使用制度以及原辅料验证、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及产品销售等全过程记录,发现缺陷产品及时召回。
(七)我将信守以上承诺。本《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一式两份,本
人和物资采购中心各一份。
承诺单位负责人: (签名盖章)
承诺时间: 20xx年xx月xx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确保食品生产和流通安全,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所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理解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职责。
不采购使用非定点屠宰单位供应、未经检疫合格的猪肉,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及其制品。不采购使用无合法来源的米、面、食用油和酱油等调味品。不采购使用非食用盐或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采购使用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不超范围、不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不采购使用腐烂、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以及河豚鱼、野磨菇等内含毒有害物质的动植物。不采购使用无合法证照的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及食品用产品。不采购使用无食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及包装不完整或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不雇用无健康合格证明人员从事接触食品的工作,不使用未经有效消毒的餐用具。不经营《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其它食品。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且贴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持续规定距离;
(二)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三)经营场所持续内部环境整洁;
三、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且贴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贴合规定,合理布局;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持续清洁,贴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齐运输;
(三)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生产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一)使用的原辅料应贴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应采取措施确保采购的原辅料贴合要求。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使用获证产品。
(二)原辅料贮存时,应根据贮存要求采取措施确保原辅料的质量安全。盛装容器应持续清洁。应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对库存合理周转。
(三)原辅料在使用前,应经过检查,确保原料干净卫生,适合加工要求。
(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贴合gb2760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五)食品生产用水应贴合gb5749的要求;与食品接触的冰或水蒸气等应采用生活饮用水制成。
(六)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七)食品添加剂的称量应使用天平或称等称量工具。
(八)应按照确定的生产工艺程序进行食品生产,应采取有效控制食品热处理时光和温度的措施。
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持续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一)应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应持续个人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饰物,在加工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和吐痰。
(三)在食品加工操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头发应置于帽内,进入生产区应持续良好的个人卫生。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熟食品及其他原辅料间的交叉污染。
(四)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应透过食品质量安全相关培训,提高其对产品和质量安全的认识,明确其职责。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检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创造条件尽快使用电子台帐。
七、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作好相关的记录和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九、食品广告的资料真实合法、不内含虚假、夸大的资料,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贴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络方式。
十一、经营散装食品的,贴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址及联络方式等资料;
(二)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资料。
十二、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贴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小包装食品要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容器;
(三)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用水贴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五)使用对人体安全、无害的洗涤剂。
十三、经营食品批发业务的,贴合下列要求:
(一)出具有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资料。
(二)努力创造条件设立食品检测室,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和专职的检测人员,适时开展食品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十四、如销售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承诺赔偿消费者和商场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
十五、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理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商场给予的处罚。